南宫NG28酒类经营许可办理要求条件《上海市酒类产品产销管理条例》(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1日通过,1998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六条: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、批发和零售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
2、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,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场所南宫NG28,且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;
3、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南宫NG28,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南宫NG28。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;